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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孚科技(603031):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发布:爱体育官方app   更新时间:2025-02-28 10:53: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为使相关各方恰当地理解和使用本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特别声明如下: 1、本财务顾问已依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联的资料由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3、本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更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更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就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6、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制度。

  7、本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及其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对应的责任。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提交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做了尽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

  本财务顾问在履行上述程序后认为: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制作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信息公开披露准则 15号》、信息公开披露准则 1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要求,《详式权益变更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进行了如下陈述:

  “本次权益的目的是为在于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管控,提高上市公司实际决策效率、经营水平和管理上的水准,最终促进公司的高效经营与健康发展。”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和法规或行业政策相违背,符合证券市场的监管原则。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除公司分别于 2024年 10月 10日及 2024年 10月 23日披露的《关于控制股权的人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关于控制股权的人一致行动人获得增持资金贷款支持暨调整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中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外,前海荣耀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在未来 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或处置安孚科技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未来 12个月是否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111号西楼A1415-5室(住所 申报承诺试点区)

  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111号西楼A1415-5室(住所 申报承诺试点区)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 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收购人主体资格承诺函》,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能够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应文件。”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收购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提供《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海荣耀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一)合肥荣新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二)九格众蓝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海荣耀控股股东金通智汇的基本情况如下:

  袁永刚先生,1979年 10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新加坡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现任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文娟女士,1982年 9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新加坡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一)合肥荣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前海荣耀,其基本情况可见“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之“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产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一)合肥荣新的实际控制人为袁永刚和王文娟夫妇。

  合肥荣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前海荣耀,且实际控制人均系袁永刚和王文娟夫妇,因此合肥荣新和前海荣耀系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二)九格众蓝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宁波九格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袁永刚、王文娟夫妇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如下:

  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 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 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

  高端分析测量仪器制造、 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及工 程、运维服务、数据服务 和军工雷达部件的生产

  文化交流活动策划;企业 管理服务;会务会展服务; 投资咨询;酒店管理;销 售化妆品

  建设工程施工;住宿服务;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酒店管理;会议及展览服 务;物业管理;日用百货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 技术研发;化工产品销售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橡胶制品销售等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受到处罚、涉及诉讼和仲裁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海荣耀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肥荣新、九格众蓝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袁永刚持有上市公司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002384)11.83%的股份,持有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00862)23.94%的股份。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王文娟不存在持有境内、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合肥荣新、九格众蓝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股份的情况。

  2025年 2月 26日,前海荣耀与九格众蓝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同意在安孚科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经营决策、重大事项的表决情况达成一致,并由双方一致表决。如双方在充分沟通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无法及时提供意见,则应以前海荣耀的意见为准。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权益变动方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的情况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前海荣耀持有公司 22,732,86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0.77%),前海荣耀的一致行动人合肥荣新持有公司20,852,16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9.88%),同时秦大乾将其持有的公司5,083,12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41%)的表决权委托给前海荣耀,前海荣耀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肥荣新合计控制公司 23.05%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前海荣耀持有公司 22,732,86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9.03%),前海荣耀的一致行动人合肥荣新持有公司 20,852,16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8.28%),同时秦大乾将其持有的公司 5,083,12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02%)的表决权委托给前海荣耀一致行动人九格众蓝持有公司26,385,76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0.48%),前海荣耀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将拥有公司29.82%表决权。(注:上述权益变动比例未考虑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影响。)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九格众蓝就本次权益变动的标的股份,除与前海荣耀达成一致行动协议外,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及其他的安排的情况。

  根据前海荣耀与九格众蓝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深圳市前海荣耀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公司的管控,提高公司实际决策效率、经营水平和管理水平,最终促进公司的高效经营与健康发展。

  2.1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事项需一方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其他一方也应回避表决;。

  2.2双方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五日前,就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情况达成一致,并由双方一致表决;如双方不能对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程序作出一致行动决定。

  3.1本协议双方应就一致行动事项事先协商,并应尽最大努力争取通过协商作出一致行动决定;

  3.2甲方指定专人担任一致行动的负责人和召集人,负责进行一致行动事项的事先沟通协调;

  3.3当本协议双方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后,如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部分事项在充分沟通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无法及时提供意见,应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3.4在实施一致行动决定时,双方应配合签署有关的文件并提供为实施一致行动决定之目的所需的一切支持和便利。

  4.1本协议双方均具有签订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充分权力和权限,本协议一经签署将构成对双方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

  4.2双方确认,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作为公司的主要股东,双方一直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相互尊重对方意见,在重大事项的决策方面,均在事先进行充分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决策。

  4.3双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将继续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相互尊重对方意见,在不违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中保持一致意见。

  4.4本协议双方达成、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将构成双方就一致行动事宜达成的全部约定,并取代双方此前就一致行动事宜进行的所有磋商、谈判以及达成的协议,不会构成其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或类似安排的违约或不履行。

  4.5双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任何一方均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或合同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且乙方成为公司股东后生效。本协议长期有效,如本协议中任何一方不再为公司的股东,则本协议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一方对于本协议任何约定的违反、未能履行或不完整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其赔偿范围包括守约方因本协议本应获得的所有利益(含可得利益)、守约方为追索损失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仲裁费用、员工误工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前海荣耀成立于 2014年 4月 14日,主要业务为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其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金通智汇成立于2013年3月26日,主要从事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的相关服务。其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合肥荣新成立于2018年8月2日,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其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合肥荣新执行事务合伙人系前海荣耀,其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详见 “五、对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财务状况及资金来源的核查”之“(一)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

  九格众蓝成立于2021年11月9日,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其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九格众蓝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宁波九格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7年6月9日,主要业务为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其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前海荣耀与九格众蓝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不涉及交易对价,因此不涉及资金来源,也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2025年2月21日,九格众蓝召开第四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同意与安孚科技实控人前海荣耀签署长期一致行动协议。

  2025年2月25日,前海荣耀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审议并表决,一致同意前海荣耀与九格众蓝签署长期一致行动协议。

  根据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未来 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如下:

  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无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若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需要进行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并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具体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各方无其他对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管理层进行调整的具体安排,公司经营管理由原有的经营团队进行经营,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管理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29.82%股权,对上市公司构成控制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和持续盈利的能力,其在采购、生产、运营、销售、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继续保持独立。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前海荣耀主要从事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和股权投资业务;合肥荣新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九格众蓝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给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带来不利影响。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的主要关联交易系为上市公司子公司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具体如下: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市前海荣耀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金通智 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会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与上市公司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严格按照市场公允公平原则,在履行上市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的基础上,保证以规范公平的方式进行交易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从制度上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给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带来实质性不利影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经核查,除“八、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之“(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影响”之“2、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 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经核查,除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相关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安孚科技于2024年10月10日披露了《关于控制股权的人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前海荣耀拟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其中,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东秦大乾所持公司股份的 5.00%,所涉交易总价款为289,4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捌仟玖佰肆拾伍万元整)(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4-061));其余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

  安孚科技于2024年10月23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获得增持资金贷款支持暨调整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公司实控人决定调整前海荣耀增持计划,具体内容如下:一是增加增持额度,将通过集中调整增持资金来源,协议转让增持的资金来源不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的资金来源调整为增持专项贷款以及其他自筹资金。三是调整增持方式,将协议转让增持以外的增持部分(原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调整为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

  安孚科技于2024年12月28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二级市场首次增持公司股份暨增持计划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9),2024年12月27日,前海荣耀首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了公司股份38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本次增持成交总额人民币10,925,056.80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海荣耀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2,732,868股,较2024年12月27日增持977,870股公司股份。

  经核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个月内,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提供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前述人员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按照《收购管理办法》《信息公开披露准则 15号》《信息公开披露准则 16号》等相关规定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本财务顾问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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