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运营企业私行改变运营场所或许仓库地址、扩展运营规模或许私行建立仓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带着本决议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许建设银行的详细代收组织。逾期交纳罚款的,本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或许上海市商场监督管理局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本局能够依法强制执行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