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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平遥县万福隆商贸有限公司春蕾路便民店运营超范围运用食物添加剂的食物被处分
发布:爱体育官方app   更新时间:2024-09-06 11:08:13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424311966******** 联络电线**** 联络地址:晋中市平遥县****

  在晋中市商场监督管理局食物安全抽样查验中,平遥县万福隆商贸有限公司春蕾路便民店运营的桂花黄酒(标明日期2019.10.08)查验成果为甜美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的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2020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晋中市食物安全抽样查验成果通知书及查验不合格陈说(陈说编号:SC2020080715),并对平遥县万福隆商贸有限公司春蕾路便民店进行全方位查看,发现货架上有桂花黄酒(标明日期2019.10.08)9瓶,执法人员对上述桂花黄酒采纳了扣押办法,并责令该店采纳召回办法。截止9月30日,上述批次桂花黄酒合计召回926瓶,10月15日执法人员对上述桂花黄酒采纳了扣押办法。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赞同后立案查询,经对有关人员张林强的问询、查询。现已查清,现将查询情况汇报如下:

  经查询,被抽检的桂花黄酒(标明日期2019.10.08)是平遥县万福隆商贸有限公司春蕾路便民店2020年1月2日从山西四达酒类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有随货收据,有生产厂商的资质证件及查验陈说。经问询,平遥县万福隆商贸有限公司春蕾路便民店购进了上述批次桂花黄酒1800瓶,进价为4元/瓶,出售价格为5.5元/瓶。该批次桂花黄酒,货值金额9900元,缺乏一万元,出售数量为865瓶,违法来得到的1297.5元。

  平遥县万福隆商贸有限公司春蕾路便民店运营超范围运用食物添加剂的食物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则。

  已奉告当事人陈说、申辩、听证的权力,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说、申辩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则:违背本法规则,有以下景象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药监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并能够没收用于违法生产运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违法生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许可证:(三)生产运营超范围、超定量运用食物添加剂的食物。

  该单位涉案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当事人能够照实阐明进货来历,且能供给供货商营业执照、食物运营许可证、购进收据、查验陈说等资质证明,也未形成社会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则,决议给予:1.免予罚款;2.没收桂花黄酒(标明日期2019.10.08)935瓶。

  请于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银行平遥县支行(账户:平遥县财政局)交纳罚款。逾期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采纳下列办法:(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二)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可在接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中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或平遥县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分决议不服请求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本处分决议不中止履行,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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